(一)产前检查费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产前检查费,定额标准 800 元。
(二)生育医疗费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 2200 元。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:非剖宫产 3000 元,剖宫产 4000 元。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500 元。低于限额标准的,按实际发生额结算。
(三)流产医疗费。限额标准: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为 400 元,4 个月及以上流产的为 800 元。低于限额标准的,按实际发生额结算。
(四)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。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放置(取出)宫内节育器,限额标准 200 元;绝育(复通)手术,限额标准 1500 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