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 按面积计费的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为0.175元/日•平方米;按建筑面积由80%计算调整为按90%计算。
2、 按热计量表收费的居民用热价格为0.1458元/千瓦时。
3、 对直供到由单位自管或物业部门管理的居民区换热站的用热价格为140元/蒸吨。
4、 非居民用热价格不分机关、生产和商业,统一为210元/蒸吨。按面积计费的非居民供热价格由按建筑面积0.20元/日•平方米为0.28元/日•平方米;按热表计量的由0.15元/千瓦时为0.26元/千瓦时。
5、 室内供热温度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。